律師事務所經營範圍:
1、接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以及公民的聘請,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和專項法律顧問;
2、接受外國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的聘請,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和專項法律顧問;
3、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辦理金融、保險、財產轉讓、租賃、抵押、工商登記、商標註冊、納稅、專利申請、股權轉讓等有關經濟、技術方面的民事法律行為;
4、接受經濟、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與調解、訴訟和仲裁活動;
5、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
6、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
7、解答經濟、民事、行政、刑事、涉外案件法律方面的詢問;
8、接受委托、為有關業務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出具法律意見書;
9、代寫訴狀、仲裁申請書;草擬合同、協議及其他法律文書;代辦律師聲明;
10、辦理當事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壹定的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數額的資產。
以上內容參考:
廣東省人民政府-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