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商標查詢不利造成的。
從商標註冊的現狀來看,大部分商標都是通過代理組織提交的。如果有代理機構,查詢工作壹般由代理機構完成。所以商標被駁回大多是因為商標代理機構查詢不利。因此,筆者也曾說過,在商標註冊中,申請人只能進行價格的比較,還應該在服務質量上進行更多的比較。代理機構雖然不是萬能的,但是好的代理機構更有避免駁回的經驗,相對有利於商標的順利申請。
二是盲目調查期造成的。
上面說的代理機構查詢是不利的,指的是盲查期以外的查詢。筆者之前在很多文章裏提到過盲搜期。商標統壹在北京接受審查。商標總局不可能在同壹天將所有商標錄入系統。查詢的數據都是三個月前的數據。如果有人在壹周前申請了申請人想要查詢的商標,這個風險是不可避免的,結果無法查詢。如果以此理由被駁回,責任不在機關,通常由申請人承擔。
第三,由於違反強制性法規。
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商標包括:無顯著性、誇大宣傳、不良影響等諸多原因。比如29種辣麽囂張的商標被駁回,理由是不顯著。這也是30種欠火商標的原因。第33類肉蓯蓉商標以通用名為由被駁回。11類曾經在馬桶上註冊過成吉思汗,後來被撤銷了,被認為是影響惡劣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