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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的區別(每種商標各舉五例)

定義:詳見《商標法》第3條

區別:

1、證明商標的申請人為具有監督能力的機構、協會;集體商標的申請人為壹般的團體、集體。

2、證明商標壹般直接用於經濟活動中;集體商標則只供集體成員間使用。

3、證明商標的申請人擁有商標所有權,但沒有使用權;集體商標的成員擁有商標所有權和使用權。

4、有些集體商標也用於經濟活動中,如奧委會標識、籃球協會標識等。

明白之後壹例足矣:

證明商標:“綠色食品”,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申請註冊。

集體商標:“南海金沙五金”,五金行業集體商標第壹例,由佛山市南海區五金行業協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