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如果在北京可以自己到國家商標局申請,如果在外地,可以委托商標代理公司辦理,壹個類別10種商品或服務項目,國家商標局收取的規費是1000元,提出申請前,需要進行商標查詢,看是否有與擬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先申請了,查詢有壹定查詢費但不高,委托商標代理公司辦理的,還需要交納相應的代理費,各代理公司收費標準不同。自己到國家商標局註冊費用在1200元以內,包括了註冊費和查詢費,註冊不成功,商標局也不退回,這是商標註冊的風險。
申請註冊商標需要交費嗎?註冊費用是多少?辦理其他商標事宜費用各是多少?查詢費用是多少?商標經過註冊之後每年是不是還需要交納壹定的維護費用?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63條的規定,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定。根據該條規定,註冊商標申請人向商標局提出註冊商標申請,或者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要求續展、變更註冊商標事項,或者其他人對註冊商標申請提出異議,要求撤銷註冊商標,等等,需要按照規定繳納壹定的費用。
辦理商標事宜需要繳納費用的規定,壹方面可以促使註冊商標申請人、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或者其他有關當事人在進行註冊商標申請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前認真考慮,審慎選擇。另壹方面,也可以避免壹些不必要的請求事項送到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減輕審查人員的勞動強度,使審查人員集中精力辦理必需的手續,提高工作效率。同時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在為申請人或者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服務時也需要壹筆費用維持其正常運轉,因為註冊商標申請人或者專用權人向商標局遞交註冊商標申請或者辦理其他手續的請求後,商標局需要對這些申請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件予以退回,對通過審查的申請予以批準,並進行公告。在這個過程中,商標局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壹致的原則,註冊商標申請或者辦理其他手續所需費用理應由註冊商標申請人或者專用權人負擔,而不應由納稅人承擔。註冊商標申請或者辦理其他手續必須繳納壹定的費用,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在其他國家都有關於商標規費的規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也規定了相應的收取商標規費的標準;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繳納費用的具體標準,商標法沒有具體規定,只是在第63條中規定了具體收費標準另行制定。按照政府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對於行政機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壹般是由收費機關商物價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具體確定。辦理商標事宜的收費標準即是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由國家物價、財政管理部門核定的。
1995年12月21日,國家計委、財政部發布計價格[1995] 2404號《關於商標業務收費標準的通知》,廢止了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於1992年發布的《關於商標註冊收費標準及其使用範圍的通知》,並於1996年1月1日起執行。該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為了適應我國商標管理工作的發展,解決目前商標業務收費偏低、中外企業收費不壹致的問題,逐步與國際管理接軌,決定適當提高商標業務收費標準,並實行中外企業統壹標準。具體收費標準為:受理商標註冊1000元 (限定本類10個商品。10個以上商品,每超過壹個商品,每個商品加收100元),補發商標註冊證費1000元(含刊登遺失聲明的費用),受理轉讓註冊商標費1000元,受理商標續展註冊費 2000元,受理註冊延遲費500元,受理商標評審費1500元,商標評審延期費500元,變更費500元,出據商標證明費100元。 (2)根據財綜字[1995]88號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增加商標註冊管理收費項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新增商標業務的收費標準核定為:受理集體商標註冊費3000元,受理證明商標註冊費3000元,商標異議費1000元,撤銷商標費3000元,受理馳名商標認定費5000元,受理集體商標註冊費3000元,商標適用許可合同備案費300元。 (3)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工本費以及《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和《商標註冊證》驗證費,收費標準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商標通過註冊之後,不需要每年繳納任何維護費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於1996年1月15日發布商標[1996]1號《關於執行商標業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規定了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5)2404號《關於商標業務收費標準的通知》繳納商標規費的具體辦法,該辦法自1996年1月 15日起實行。根據該通知,辦理商標事宜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商標規費。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和商標規費以後才視為手續齊備予以受理,否則不予受理。繳納商標規費國內國外實行統壹標準。申請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繳納的商標規費,只要履行了法律規定的審查程序,不論該商標是否核準註冊,均不再退還上繳的費用。
如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辦理商標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應當直接到商標局繳納所需費用,由商標局出具正式發票。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凡因手續不全後填寫的申請書件有誤,被商標局退還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補齊或者改正重新上報。如果申請人不再繼續上報其申請書件,商標局也不再辦理退款手續。商標代理組織代理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必須填寫相對應種類的規費清單,同時,要求國內代理、涉外代理分別填寫,壹式二份報送商標局財務室。各上報代理組織應當視其上報代理業務的情況,向商標局預付能夠保證其業務所需的款額,預付款匯到商標局指定的銀行賬號。商標局依據上報代理組織提交的各類上繳上報業務規費清單逐項從中扣減,每月月底為各上報代理組織出據已發生商標規費的發票。各商標代理組織應當及時掌握已經發生商標代理業務費用的數額,要保持壹定數量的預付款余額。該辦法還對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發計價格[1995]2404號《關於商標業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規定新增加的收費項目的繳納和收費標準作了具體規定。
商標註冊管理收費屬於行政行收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收取商標註冊管理費,應當使用北京市財政局統壹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商標註冊管理費,應當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商標註冊管理費,應當按照財政部財字(1995)27號《關於下達行政性收費、罰沒收人實行預算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分別上交中央和地方金庫,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商標註冊管理經費使用的有關規定和收費入庫情況,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撥付商標註冊管理經費。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財務會計核算制度,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有關商標註冊管理收費到預決算,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此外,1995年6月7日,國家計劃委員會發布了計司價格函[1995]50號《關於調整商標查詢費標準的通知》,對商標查詢收費等有關問題作了規定。根據規定,通達商標服務中心為境內、外單位和個人辦理普通商標查詢,應當在5日內提供查詢結果,並按照以下標準收取商標查詢費: (1)普通查詢中文商標每件60元;(2)普通查詢外文商標每件100元;(3)查詢圖形商標每件120元(現已規定不再查詢圖形)。應查詢單位和個人的要求辦理加急商標查詢,應在2日內提供查詢結果,並按上述收費標準加倍計收加急查詢費。商標查詢單位和個人需要特快專遞、傳真取得查詢資料的,特快專遞、傳真費按實際發生的費用另行計收。該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商標查詢收費的規定同時廢止。商標查詢收費嚴格說並不屬於本條規定的辦理商標事宜的規費,但是與本條規定有緊密的聯系。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63條;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商標業務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子執行商標業務收費標準具體辦法的通知》;國家計劃委員會《關於調整商標查詢費標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