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條件:
根據瑞士《手表類‘瑞士’標識使用條例》第1條規定,只有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才能在外觀上使用“瑞士制造”、“瑞士”或其他含有“瑞士”字樣的表述,即:機芯在瑞士制造;組裝在瑞士完成;生產商的最終檢驗在瑞士完成。
瑞士運動:
根據《手表‘瑞士’標誌使用規定》第二條,瑞士機芯的定義是:機芯在瑞士組裝;機芯的最終檢驗在瑞士完成;除了組裝價,機芯中的瑞士原價至少占總原價的50%。
如果機芯在瑞士制造,而腕表並非在瑞士組裝,則“瑞士”標誌只能出現在機芯的壹個元素上。手表的外觀上只允許出現“瑞士運動”字樣。《表中‘瑞士’標識使用規定》第三條規定,“運動”壹詞必須拼寫完整,無縮寫,且必須使用與前壹個“瑞士”壹詞相同的字體、字號和顏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