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壹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其他業務成本等)。但如果某項無形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是通過轉入到所生產的產品或其他資產實現的,其攤銷金額應當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
2、若無形資產用於生產產品,應將無形資產攤銷額計入產品成本,其會計處理與成本核算壹致,即若屬於直接費用(只生產壹種產品),則直接記入“生產成本”科目;若屬於間接費用,則先通過“制造費用”科目歸集,然後分配記入“生產成本”科目。
商標權的內容
(壹)專有使用權
專有使用權是商標權最重要的內容,是商標權中最基本的核心權利。它的法律特征為,商標權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獨占性地使用核準的商標,並通過使用獲得其他合法權益。
(二)禁止權
禁止權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商標權具有與財產所有權相同的屬性,即不受他人幹涉的排他性,其具體表現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註冊商標及其他侵權行為。由此可見,專有使用權和禁止權是商標權的兩個方面。
使用權和禁止權的區別在於兩者之間有著不同的效力範圍。使用權涉及的是註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問題,禁止權涉及的是對抗他人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註冊商標的問題。
(三)許可權
許可權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通過簽訂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許可使用是商標權人行使其權利的壹種方式。許可人是註冊商標所有人,被許可人根據合同約定,支付商標使用費後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和時間內有權使用該註冊商標。實質上,上辦事與許可制度對於企業將發展橫向聯合,發揮優勢,擴大名牌商品生產,活躍流通,滿足消費者需要,提高社會經濟效益,具有積極的意義。
(四)轉讓權
轉讓,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按照壹定的條件,依法將其商標權轉讓給他人所有的行為。轉讓商標權是商標所有人行使其權利的壹種方式,商標權轉讓後,受讓人取得註冊商標所有權,原來的商標權人喪失商標專用權,即商標權從壹主體轉移到另壹主體。轉讓註冊商標,應由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並應***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公告後方為有效。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限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註冊經核準後,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