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質要求太高
壹些招標金額較小、技術要求不復雜的采購項目,往往對供應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導致業務規模較小的供應商因資質不足無法參與競爭,而業務規模較大的供應商則因項目招標金額較小而對投標不感興趣。
2.采購內容要求不合理。
往往指定壹個品牌或者限定壹個品牌範圍,在壹定程度上會排斥其他品牌供應商的投標。由於同壹品牌在壹個地區的代理商不多,也會導致有效投標人少於三家的現象,導致投標失敗。
3.預算價格太低了
有些管理部門總是把項目預算價格壓到最低點,甚至連必要的費用(如差旅費)都不考慮,這讓國外供應商望而卻步,不敢與本土供應商競爭。
4.支付方式太苛刻。
供應商如期履行合同後,壹時半會兒或很長壹段時間都無法收回全部合同價款,大大挫傷了供應商尤其是國外供應商的投標積極性。
5.不切實際的要求
比如要求投標人提供某個項目的廠家授權證明原件,小範圍銷售區域沒有。有的廠家只授權壹個人脈很廣的經銷商,有的供應商因為無法獲得授權,被列為無效投標,使得招標活動無果而終。
6.招標文件中無效條款太多。
如果投標有遺漏,則為廢標,使得經評審後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少於三家,該投標將被廢標。
延伸信息招標人必須依法設置科學、合理、統壹的程序、方法和標準,嚴格接受並據此客觀評價投標文件,真正做到擇優選擇中標人,不傾斜、不歧視、不排斥,確保所有投標人合法、平等的權益。
在招標的所有程序中,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被給予平等的競爭機會,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例如,招標人不得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含有傾向性內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和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不得將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和獲獎情況作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或者中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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