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有三種類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2、專利,字面上是指獨占權利。專利壹般是由代表幾個國家的政府機構或地區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在壹定時期內,產生了這樣壹種法律狀態,即專利發明創造只能由他人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實施。
3.發明專利可以認為,發明是發明人利用自然規律,為解決特定問題而提出的技術方案。因此,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中指出,“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4.實用新型專利的定義是:“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更註重實用性,其技術水平低於發明。大多數國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相對簡單和改進的技術發明,可以稱之為“小發明”。
5.外觀設計專利的定義是:“外觀設計,是指基於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它們的組合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組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屬於現有設計;在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沒有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文件中。
專利申請是獲得專利權的必要程序。申請人獲得專利權,應當向國家專利局提出申請,由國家專利局批準並頒發證書。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時,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壹系列申請文件,如請求書、說明書、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在專利申請方面,世界各國專利法的規定是比較壹致的,但也有很多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