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銷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商評字[2017]第0000021700號關於第18100144號“iwill”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2、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愛唯爾(上海)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就第18100144號“iwill”商標所提出的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所以上海iwill愛唯爾案判了。具體消息可關註官方網站,獲得第壹手權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