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授權又稱商標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授權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被授權者按合同規定從事經營活動(通常是生產、銷售某種產品或者提供某種服務),並向授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權利金;同時授權者給予人員培訓、組織設計、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指導與協助。
《商標法》規定: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許可的流程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壹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申請人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商標註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 → 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 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 在交費窗口繳納備案規費→ 收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
壹、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壹)壹件註冊商標許可壹個被許可人使用,應提交壹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如身份證等)。
(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或經過公證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
(四)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應當同時附送相應的中文譯本。
(五)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二、具體要求
(壹)所有書件應當字跡工整、清晰,備案申請書應當用打字機打印。
(二)許可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合同上加蓋各自的印章,無印章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
(三)申請書的填寫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申請書上的許可人名稱、註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應與《商標註冊證》上的註冊人名義、註冊證號、商品
或者服務名稱完全相同。
2、許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商標註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過《商標註冊證》上的有效期限。
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壹)許可使用的商標名稱及其註冊證號碼。
(二)許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務範圍。
(三)許可使用的期限。
(四)被許可人使用的註冊商標標識的提供方式。
(五)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條款。
(六)被許可人在其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