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著作權屬於作者,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後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可以給予作者獎勵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壹)作品設計、產品設計、地圖、計算機軟件等。,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造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二)擔任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著作權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