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在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商標註冊人之前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具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的,該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