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規定,我國商標權實行的是?申請在先?原則。所以商標使用再久,沒有進行註冊都不能受法律保護,隨時有被搶註的風險。那麽商標被別人註冊了怎麽辦?
這時要分兩種情況:
1、商標尚未被核準註冊的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壹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可對該搶註予以監控,商標註冊中有壹個異議期,可在這個階段向商標局提起商標異議。
商標異議要點:
1)收集對方屬於惡意搶註的證據。
2)收集材料證明您品牌的影響力。
3)證明註冊人與您存在利益關系。
2、商標已經被核準註冊
《商標法》第41條規定,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可啟動商標評審程序,即向商評委申請撤銷搶註商標。
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爭議的前提:必須出示國外品牌推廣時間早於該商標在國內被註冊時間的證據。比如,在該商標被搶註之前使用的寫有該品牌的發票,和訂貨單等,以及廣告宣傳冊等。而且該國外品牌在國內以及國際上已經享有以壹定的知名度。
如果商標註冊滿三年,並且在三年內沒有使用該商標,可向商標局提出該國內搶註商標的撤銷三年不使用。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註冊滿三年沒有使用的商標,可以以撤銷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提出申請撤銷,若商標註冊人在指定時限內提供不出使用證據,則予以撤銷。
3、如果以上兩種途徑都行不通,那麽,只能重新註冊商標,商標不能與原商標類似。如果必須在國內使用該商標就必須高價轉讓回來。所以,註冊商標還是要盡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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