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商標侵權賠償有三種計算方式:第壹,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第二,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第三,法定賠償。
(1)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
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可以通過取得侵權人的財務記錄就壹目了然,但是在實務中幾乎不可能取得侵權人的真實財務記錄。另外侵權人很可能並沒有實際的獲利,比如侵權剛開始就被發現,所有的貨物還沒有銷售出去或者銷售量非常的小,還不夠前期的包裝費用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2)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
被侵權人因為被侵權而受到的損失如何計算?《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註冊商標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事實上,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銷量下降了就是因為侵權造成的。銷量下降有無數種原因,每個產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產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如果產品牌生命旺盛期,銷量很可能並沒有下降,那麽這又如何去計算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如果被侵權人的銷售量減少無法計算,可以以侵權人侵權產品的銷售量為依據,再乘以自己單位利潤即為賠償額。
(3)法定賠償
《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法定賠償是有前提條件的,只有在前兩種方式都無法計算時才適用。法定賠償由法官在50萬元以下自由裁量,在50萬元以下法官說了算。《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範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法官要根據規定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在實務中也有的法院按照許可費直接計算侵權賠償,按許可費來計算賠償,賠償數額很可能會大於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