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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業被告商標侵權怎麽辦?

商標侵權是指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幹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侵犯商標權引起糾紛的,應當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管理或部份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處理。對於商標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如下處理措施: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邀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如果采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利行為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毀侵權商品; (6)根據情節處以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壹,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