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要確定被控侵權的具體對象。被控侵權對象的確定由兩個方面的因素所決定,壹是被控侵權的商標,二是被控侵權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
再次,將被控侵權對象與註冊商標和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認定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於同壹種類或者相類似,確定該商標是否會給消費者造成混淆。
最後確定是否侵權。 其次是版權和專利權;還是舉例說明吧:世界著名廚衛產品制造企業美國科勒公司(Kohler Co.)近日在上海打贏其涉及四項專利水龍頭的6起系列官司,上海美仕衛浴有限公司及其經營部業主戴某、上海登勒工貿有限公司等三被告被判停止侵權,向科勒公司***計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科勒公司研發的多種款式的“水龍頭”先後於1998年和2001年獲得了我國知識產權局授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法院經審理後確認,被告涉訴產品與科勒公司專利龍頭相比,僅有外表花紋、背部圓孔等細微差別,其基本要素相同,在普通消費者眼中視覺效果相似,故上述兩家商鋪內銷售的被控侵權龍頭落入了科勒公司相應專利的保護範圍。
法院最終根據涉案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的性質和情節以及科勒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美仕公司及戴某連帶賠償科勒公司人民幣34萬元,登勒公司賠償科勒公司人民幣16萬元。
對於日益增多的國外企業專利侵權指控和訴訟,壹些中國企業采取了消極應對,甚至不應對的做法。這種做法會導致企業失去產品市場、損壞產品品牌、影響公司形象。特別是在美國,如果不積極應對專利侵權訴訟而繼續銷售產品,很可能會構成故意侵權,導致加重賠償並且支付對方律師費。
事實上,在專利侵權指控和訴訟中,對方專利侵權的指控並不等於專利侵權成立,大多數時候要證明專利侵權成立是壹件非常耗費時間和金錢的事情。積極應對專利侵權爭端,有時就能化解專利侵權指控;即使在有可能構成專利侵權的情況下,積極應對也能減少賠償數額,或達成和解協議。因此,積極應對專利侵權爭端是非常必要的。
版權方面: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美術作品的侵權包括這樣幾種情況:冒用其他畫家的姓名創作繪畫作品的;在別人的畫上簽署自己的名字的;未經許可復制他人作品的。那麽壹幅構圖與別人作品相似的畫是否構成對別人作品的侵權?什麽程度可稱得上“相似”?是按照畫家所判斷的“相似”還是法官所判斷的“相似”?總結: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也稱為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是指人們基於自己的智力創造性活動所取得的成果,依法享有的壹種權利。知識產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有些國家的學者稱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傳統的知識產權僅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知識產權法學理論中的壹些規律性的原則,源於這三項知識產權。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科學的進步,又賦予了知識產權新的客體,比如: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權等。
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財產權或人身權,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可以看出,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定義不同於壹般民事侵權行為,對此有位美國學者在談到兩者的區別時,曾形象地比喻“就象觀看拳擊比賽,任何人都能看到拳頭打在鼻子上,然而知識產權卻與此不同,壹下子很難講這壹拳頭打在哪裏” 。中國的法院曾受理了這樣壹起商標侵權案,被告與外商簽訂了壹份出口原告馳名商標自行車配件合同,但尚未履約,可原告已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制止被告侵犯原告商標權的行為,最終原告的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認可 ,這個案件的判決,令許多人費解,商標權被侵害的結果尚未發生,法院怎麽能判決侵權成立呢?這個案件被告的行為並不滿足壹般民事侵權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很明顯,在這個案件中法院對被告侵權行為的確認已經背離了傳統民事侵權的理論。
關於侵權行為的構成,有學者稱之為侵權行為的法律要件 ,有學者稱之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並認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與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還有學者稱之為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無論怎樣,其內容都無非還是圍繞著三要件說或者四要件說,筆者認為,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侵權行為成立的條件,侵權行為的構成是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既然侵權行為成立了,就應承擔侵權責任,至於承擔何種侵權責任以及侵權責任的大小,就要看行為性質以及行為人的主觀狀態,這兩個概念之間的關系,類似於犯罪行為與刑罰(刑事責任)的關系壹樣,犯罪行為是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構成犯罪是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我們通常稱之為犯罪的構成,承擔何種刑事責任要依據犯罪構成的要件進行判斷。因此,筆者認為上述各種觀點其本質是壹致的,為了符合本文的結構的邏輯性,還是稱為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比較恰當。
知識產權法是壹門發展比較迅速、變化較快的學科,並不像傳統的民法理論那樣已經建立起成熟的理論框架,人們真正地對知識產權進行研究時,傳統民法理論框架已經成型,由於知識產權固有的特性,有些現象用傳統民法理論去套用,顯得不是很得體,正如WTO教科書所稱“有形物的所有人壹般可通過占有其物而達到保護其財產不受侵害的目的,而知識產權所有人無法通過占有其發明、作品或商標來達到保護財產的目的” 。因此知識產權的壹些規律性東西,到現在還爭執不清,這就使從事知識產權審判的法官們無所適從,與其它傳統的民法學科不同的是,沒有成型的知識產權理論往往通過從事該項審判的法官的判例得到驗證,並被立法者接受,比如即發侵權、商標反向假冒等。 以上為個人建議,以及個人搜集的壹些資料希望能夠對樓主起到作用,如果有錯誤的地方歡迎指出,大家壹起學習。謝謝!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