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營業執照後的流程
1.憑營業執照和法人身份證原件,到公安局指定的刻制點辦理:公司行政章、財務章、合同章、發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
2.在銀行開立企業賬戶,並在開戶後15日內與稅務機關簽訂三方協議;
3.領取營業執照後壹個月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每月按時記賬,每月、每季度按時報稅,每年5月31前做好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
4.申請壹般納稅人:壹般納稅人可開具16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票可從銷項稅發票中抵扣;
5.註冊商標:如果是做自己的品牌,可以註冊壹個自己的商標,提高自己的價值,擴大自己的知名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向稅務機關申報其全部賬號。
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上登記稅務登記證號,並在稅務登記證上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號。
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戶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相抵觸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稅款。
第二十壹條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領購、保管和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單位和個人在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