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活動中的服務商標不等同於企業名稱。根據相關規定,服務標誌是指服務標誌或勞務標誌,是指服務提供者用以區別其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的標誌。企業名稱是指壹個企業區別於其他企業的文字符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文章
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監督商品或者服務能力的組織控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記。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