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註冊商標使用期限是十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註冊商標有效期滿,所有權人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註冊商標保護期滿前十二個月內,依法辦理續展手續。如果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