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是商標註冊人將他人擁有和使用的註冊商標讓與、出售或轉讓的行為。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在轉讓後6個月內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轉讓註冊或者評估作價。有些國家規定商標的轉讓應與企業壹起轉讓。我國沒有規定商標隨企業壹起轉讓,而是規定受讓方應當保證使用轉讓商標的商品質量。商標也可以作為投資,以固定價格購買股票。
2018商標轉讓程序:
1.將註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轉讓手續。
2.因企業合並、兼並或者重組而轉讓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轉讓手續。
3.根據法院判決轉讓商標專用權的,還應當辦理轉讓手續。
4.轉讓商標時,需要轉讓手頭的近似商標。
轉讓或者轉移商標,應當填寫《商標轉讓/註冊申請書》。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經申請但未被核準註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轉讓或者出讓。
2018商標轉讓所需資料:
1.商標/註冊商標轉讓申請書(雙方簽字或蓋章)
2.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或合同。
3.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文件(如為法人,需提供許可證)
4.註冊商標證書
5.公證處的商標聲明公證書(商標局要求)
6.請提供代理經營的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7.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當提供經翻譯機構簽字確認的中文譯本。
註:商標轉讓完成後,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如果原商標註冊人未經許可,繼續將該商標用於商品,則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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