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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如何辦理馬德裏商標國際註冊申請

壹、簡要說明

申請人到國外申請註冊商標有兩種途徑:壹種是逐壹國家註冊,即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註冊;壹種是馬德裏商標國際註冊,即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以下簡稱 “ 馬德裏協定 ” )或《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 “ 馬德裏議定書 ” )的規定,在馬德裏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註冊。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註冊,指的就是馬德裏商標國際註冊。

“ 馬德裏聯盟 ” 是指由 “ 馬德裏協定 ” 和 “ 馬德裏議定書 ” 所適用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所組成的商標國際註冊特別聯盟。截止 2008 年 12 月 8 日 ,馬德裏聯盟***有 84 個成員國(或稱締約方),他們是:

國家

加入馬德裏協定時間

加入馬德裏議定書時間

國家

加入馬德裏協定時間

加入馬德裏議定書時間

阿爾巴尼亞

1995.10.4

2003.7.30

利比裏亞

1995.12.25

阿爾及利亞

1972.7.5

列支敦士登

1933.7.14

1998.3.17

安提瓜和巴布達

2000.3.17

立陶宛

1997.11.15

亞美尼亞

1991.12.25

2000.10.19

盧森堡

1924.9.1

1998.4.1

澳大利亞

2001.7.11

摩納哥

1956.4.29

1996.9.27

奧地利

1909.1.1

1999.4.13

蒙古

1985.4.21

2001.6.16

阿塞拜疆

1995.12.25

2007.4.15

摩洛哥

1917.7.30

1999.10.8

巴林

2005.12.5

馬達加斯加

2008.4.28

白俄羅斯

1991.12.25

2002.1.18

莫桑比克

1998.10.7

1998.10.7

比利時

1892.7.15

1998.4.1

荷蘭

1893.3.1

1998.4.1

不丹

2000.8.4

2000.8.4

挪威

1996.3.29

波斯尼亞 - 黑塞哥維那

1992.3.1

2009.1.27

波蘭

1991.3.18

1997.3.4

博茨瓦納

2006.12.5

黑山

2006.6.3

2006.6.3

保加利亞

1985.8.1

2001.10.2

葡萄牙

1893.10.31

1997.3.20

中國

1989.10.4

1995.12.1

韓國

2003.4.10

克羅地亞

1991.10.8

2004.1.23

摩爾多瓦

1991.12.25

1997.12.1

古巴

1989.12.6

1995.12.26

羅馬尼亞

1920.10.6

1998.7.28

塞浦路斯

2003.11.4

2003.11.4

俄羅斯

1976.7.1

1997.6.10

捷克

1993.1.1

1996.9.25

聖馬力諾

1960.9.25

2007.9.12

朝鮮

1980.6.10

1996.10.3

塞爾維亞

1992.4.27

1998.2.17

丹麥

1996.2.13

塞拉利昂

1997.6.17

1999.12.28

埃及

1952.7.1

新加坡

2000.10.31

愛沙尼亞

1998.11.18

斯洛伐克

1993.1.1

1997.9.13

芬蘭

1996.4.1

斯洛文尼亞

1991.6.25

1998.3.12

法國

1892.7.15

1997.11.7

西班牙

1892.7.15

1995.12.1

格魯吉亞

1998.8.20

蘇丹

1984.5.16

德國

1922.12.1

1996.3.20

斯威士蘭

1998.12.14

1998.12.14

希臘

2000.8.10

瑞典

1995.12.1

加納

2008.9.16

敘利亞

2004.8.5

2004.8.5

匈牙利

1909.1.1

1997.10.3

瑞士

1892.7.15

1997.5.1

冰島

1997.4.15

塔吉克斯坦

1991.12.25

伊朗

2003.12.25

2003.12.25

馬其頓

1991.9.8

2002.8.30

愛爾蘭

2001.10.19

土耳其

1999.1.1

意大利

1894.10.15

2000.4.17

土庫曼斯坦

1999.9.28

日本

2000.3.14

烏克蘭

1991.12.25

2000.12.29

哈薩克斯坦

1991.12.25

英國

1995.12.1

肯尼亞

1998.6.26

1998.6.26

美國

2003.11.2

吉爾吉斯斯坦

1991.12.25

2004.6.17

烏茲別克斯坦

2006.12.27

拉脫維亞

1995.1.1

2000.1.5

越南

1949.3.8

2006.7.11

萊索托

1999.2.12

1999.2.12

贊比亞

2001.11.15

納米比亞

2004.6.30

2004.6.30

阿曼

2007.10.16

歐盟

2004.10.1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2008.12.8

“ 比荷盧 ” 為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三國聯盟的簡稱,實際是三個 “ 馬德裏聯盟 ” 成員國,但申請人指定這三個國家保護時,仍按壹個國家對待,並按壹個國家繳納有關規費。

截至 2008 年 6 月,純“協定”締約方為 7 個,分別是:阿爾及利亞、波斯尼亞 - 黑塞哥維那、埃及、哈薩克斯坦、利比裏亞、蘇丹、塔吉克斯坦。

截至 2008 年 12 月,純“議定書”締約方為 29 個,分別是:安提瓜和巴布達 、澳大利亞、巴林、博茨瓦納、丹麥、愛沙尼亞、歐盟、芬蘭、格魯吉亞、希臘、冰島、愛爾蘭、日本、立陶宛、馬達加斯加、挪威、阿曼、韓國、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庫曼斯坦、英國、美國、烏茲別克斯坦、贊比亞、加納、荷屬安的列斯、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二、辦理途徑

通過商標局申請馬德裏商標國際註冊有兩條途徑:

(壹)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來辦理。

三、辦理步驟

(壹)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壹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 “ 代理機構 ” 壹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 → 向商標局國際註冊處提交申請書件 → 根據《收費通知書》的規定繳納註冊費用

四、申請書件的準備

1 、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 1 )填寫並加蓋公章的中文國際註冊申請書;

( 2 )填寫並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外文國際註冊申請書;

( 3 )國內《商標註冊證》復印件,或《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 4 )如基礎註冊或申請的商標在國內進行過變更、轉讓或續展等後續業務,壹並提交核準證明復印件;

( 5 )商標圖樣兩張。如是彩色商標,還需附彩色商標圖樣兩張;

( 6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2 、國際商標註冊申請書填寫具體要求

( 1 )商標申請人的原屬國:

“ 商標申請人的原屬國 ” 指中國。如果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 “ 馬德裏協定 ” 成員國,這壹項中可供申請人選擇的三種情況應依次選擇,即申請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壹種情況,若符合,應首選第壹種,若不符合,再選第二種,第二種也不符合的,再選第三種。若三種都符合或符合兩種,則應選在前的壹種。如果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 “ 馬德裏議定書 ” 成員國,這三種情況中,申請人只要符合其中壹種即可。

( 2 )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是法人的,應填寫全稱;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應填寫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稱的,應連同中文壹起填寫,並加蓋申請人印章(法人應加蓋企業或公司印章)。

( 3 )申請人地址:

可按括號內要求填寫,如:中國北京市金臺路 2 號,郵政編碼: 100260 。

( 4 )代理人名稱:

申請人可按實際情況填寫;如是直接申請,這壹欄不填。

( 5 )代理人地址:

與申請人地址的填寫方法相同。

( 6 )商標國內申請和註冊:

這裏指在我國的商標申請和註冊,而不是國際註冊商標的申請和註冊。

如申請人是就不同類別的同壹商標提出國際註冊申請,申請人應將各類別的申請日期、申請號或 / 和註冊日期,註冊號按類別順序逐壹填寫。例如申請人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日期是 2001 年 2 月 14 日 ,申請號為 3239296 ,註冊日期是 2002 年 6 月 10 日 ,註冊號為 3239296 。

( 7 )優先權:

若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應註明第壹次申請的日期和申請號。

( 8 )商標:

此處要求申請人粘貼商標圖樣,商標尺寸大小應按申請書的要求辦理。

( 9 )要求顏色保護:

如果申請人要求保護顏色,應說明哪些顏色、哪部分顏色要求得到保護。

( 10 )商標音譯:

此處僅將商標的標準漢語拼音填上即可。

( 11 )收文語言選擇:

此處在所選擇語言左側方框內打上 “×” 標記。

( 12 )商品和服務:

這裏指商品和服務的填寫,應按《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務類別順序填寫。如:第壹類,乙醇,工業用酒精;第五類,阿司匹林,嬰兒食品;第九類,音響,顯像管;在填寫時不得把第九類排在第五類前,或把第五類排在第壹類前。

( 13 )指定保護的締約方:

申請人在想要保護的國家左側的方框內打上 “×” 標記,如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德國、法國、意大利三國,申請人只需在這三個國家左側的方框打 “×” 即可。

( 14 )本申請交費方式:

在所選擇交費方式左側方框內打 “×” 標記。

五、繳納規費

商標局收到手續齊備的申請書件之後,登記申請日期,編定申請號,計算申請人所需繳納的費用,向申請人發出《收費通知單》。申請人接到《收費通知單》後,應盡快按數額繳納。商標局只有收到足額匯款後,才會向國際局遞交申請。如果兩個月之後,商標局仍未收到匯款,將會把申請文件及其他附件壹並退還申請人,不再保留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除應繳納壹定數額的國際註冊規費外,還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代理費。

六、《商標註冊證》的領取

國際局收到符合《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及其議定書***同實施細則》的國際註冊申請後,即在國際註冊簿上進行登記註冊,並給商標註冊申請人頒發《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證》直接寄送給商標局國際註冊處,由商標局國際處轉寄給申請人或商標代理機構。應該註意的是,申請人填寫地址壹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請人的地址有變動,應及時辦理變更。

七、註冊後如何辦理各種變更事項

根據 “ 馬德裏協定 ” 及 “ 馬德裏議定書 ” ,商標國際註冊人可在註冊後辦理以下有關事項:

1 、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務申請領土延伸至壹個或多個國家,即後期指定。

2 、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務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國家轉讓或全部轉讓。

3 、撤銷國際註冊。

4 、放棄在有關國家的保護。

5 、刪減商品和服務。

6 、變更註冊人名義、地址等。

辦理這些事項的手續與辦理商標國際註冊申請基本相同,並應按規定繳納相應的費用。

八、商標異議申請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對要求延伸至我國予以保護的國際註冊商標,自其在《國際商標公告》出版次月 1 日起的 3 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對其提出異議。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內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將異議申請直接或通過商標代理機構郵寄或者送達商標局國際註冊處。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外的企業或者自然人,則必須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國際註冊商標被提出異議的,申請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天內進行答辯。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內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將異議申請直接或通過商標代理機構郵寄或者送達商標局國際註冊處。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外的企業或者自然人,則必須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商標局根據雙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裁定。如果異議雙方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異議裁定通知書 15 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異議復審申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

九、註意事項

1 、申請人必須具有壹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我國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如果沒有,應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沒有住所,申請人應有我國國籍。非 “ 馬德裏聯盟 ” 成員國的國民,若在我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另外,臺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 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還不能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

2 、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我國啟動壹定的商標註冊申請程序。自 2008 年 9 月 1 日 起 ,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 “ 馬德裏協定 ” 成員國的,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獲得註冊;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 “ 馬德裏議定書 “ 成員國的,或是同屬“馬德裏協定”和“馬德裏議定書”的成員國,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我國提出註冊申請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註冊的商標。

3 、國際註冊申請應與國家基礎註冊或基礎申請內容壹致。國際註冊申請人的名義應與國內申請人或註冊人的名義完全壹致;申請人地址應與國內申請人或註冊人的地址完全壹致;商標應與國內註冊的商標完全相同,包括顏色完全壹致;所報的商品和服務應與國內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相同或者不超過國內申請或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範圍。如果國內申請或註冊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同壹商標,在申請國際註冊時,可提交壹份國際註冊申請,將國內所報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按類別順序填寫在該國際註冊申請書上。

4 、符合壹定條件的可聲明要求優先權。申請人在申請國際註冊時,如果與國內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相隔時間未超過六個月,那麽申請人在提出國際註冊申請時,可要求優先權,但應提供國內《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5 、不予受理的國際註冊申請

凡不符合《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及其議定書***同實施細則》第六條之 1 、 2 、 3 或其中壹條的,商標局不予受理該商標國際註冊申請。

6 、國際註冊的有效期滿後,如想繼續使用的,應當續展註冊。

7 、外文國際註冊申請書下載網址為: 下載。

10 、外文表格可以從國際局網站下載:

www.wipo.int/madrid/en/forms/index.htm

指定純協定國用表格 MM1

指定議定書國家用 MM2

指定純協定國和議定書國用 MM3

指定美國必須同時附上 MM18

指定歐盟並且在歐盟成員國有在先註冊可以選擇填寫 MM17

後期指定用 MM4

轉讓用 MM5

刪減用 MM6

放棄用 MM7

註銷用 MM8

註冊人名址變更用 MM9

代理人名址變更用 MM10

續展用 MM11

指定代理人用 MM12

11 、申請人(或代理人)要在外文表格上簽字或蓋章。

12 、中外文申請書必須采取打字或印刷的方式填寫,對於手寫的商標申請書件,商標局不予受理。中外文申請書的內容必須打印在壹面,不能采用正反兩面打印的方式。

三、下載書式

(點擊下面列表下載)

馬德裏商標國際註冊書式壹

馬德裏商標國際註冊書式二

MM1

MM2

MM3

MM4

MM5

MM6

MM7

MM8

MM9

MM10

MM11

MM12

MM17

MM18

四、如何將國際註冊轉為國家註冊申請

( 壹 ) 什麽是國際註冊轉為國家註冊申請?

根據《馬德裏議定書》九條之五和《***同實施細則》第 22 條的規定,將壹項國際註冊轉為國家註冊申請,是指自國際註冊之日起五年內,由於基礎申請或基礎註冊被全部或部分駁回、過期、放棄、註銷或無效,原屬局向國際局申請撤銷該項國際註冊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務,原國際註冊的申請人向其國際註冊曾有效的某締約方主管局提交同壹商標的註冊申請時,該申請應以其國際註冊日或後期指定日為申請日期,並且如果該項國際註冊曾享有優先權,此申請亦應享有同樣的優先權,條件是:

1. 此申請於國際註冊被撤銷之日起 3 個月內提交;

2. 申請中所列商品和服務實際包括在國際註冊的商品和服務中;

3. 申請符合所適用法律的壹切規定,包括費用的規定。

( 二 ) 如何將國際註冊轉為國家註冊申請?

1. 申請人應通過代理組織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2. 申請人應使用國內註冊申請的中文書式,並應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申報具體的商品名稱和服務項目。

3.申請人提交申請時,應先由國際處審核國際註冊日期、優先權日、國際註冊的撤銷日期以及商品和 / 或服務的範圍。如發

現問題,由國際註冊處與代理組織聯系補正事宜,在規定期限內未補正的退回申請。

4. 經審核無誤後,國際註冊處在申請書上另附壹表格,加註國際註冊轉為國家註冊申請後確定的申請日期或優先權日期,並交申請人。

5. 申請人將申請書和表格交至通達商標服務中心受理科,該科編定申請日和申請號,之後,該申請進入正常國內審查程序。

6. 國際註冊轉為國家註冊申請的,按壹標壹類申請,每份申請交納 1000 元規費。

五、指定收取單獨規費國家的收費標準(匯率:以收文當日為準)

點擊這裏下載

六、關於國際註冊指定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的說明

指定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的國際註冊申請,時常收到這些國家的審查意見書或臨時駁回通知書,給我國申請人的國際註冊在時間和費用上造成了壹定的損失。

出現以上問題的原因在於,這些國家在加入馬德裏聯盟時,對《馬德裏協定》或《議定書》的某些條款做了保留或聲明,對馬德裏國際註冊申請的某些要件進行審查時,主要依據本國法律和規定。

因此,我們特意提醒申請人在填寫外文申請表格時註意以下內容:

1 、企業性質壹欄:美國要求必須填寫,而且美國不接受 “ 有限公司 ” ( LIMITED COMPANY ), 但可以接受 CORPORATION ,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 JOINT VENTURE 或者 PATERNERSHIP 。

2 、商標意譯壹欄:新加坡要求中文商標必須對漢字進行逐壹翻譯,商標整體也要說明有無含義;美國要求說明商標有無含義,是否表示地理名稱,在相關的產品或服務行業中是否有特殊含義。

3 、商品壹欄:美國要求商品的申報必須符合其國內《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務分類手冊》 (Acceptable Ident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Manual, ahtml/tidm.html) 的要求,馬德裏國際註冊通用的《尼斯國際分類》只是作為參考。日本、韓國也有類似的要求。我們建議,指定美國、日本、韓國的國家的申請人在填寫外文表格 MM2 或 MM3 時, 10 ( a )和 10 ( b )最好壹起填寫。 10 ( b )壹欄是在指定國家對商品做限制,即在不超出商品範圍的情況下,對商品做出刪除或細化。比如:美國不接受 “ 服裝 ” ,但是接受 “ 服裝,例如襯衫、毛衣、風衣、褲子和運動外套 ” 。

4 、指定美國時,必須填寫 MM18 表格。 MM18 表格中 Signature 壹欄簽中文姓名, Signatory's Name (Printed) 壹欄必須打印簽字人姓名的拼音, Signatory's Title 壹欄必須打印簽字人的職務。 Date of execution (dd/mm/yyyy) 壹欄日期的填寫方式是日 / 月 / 年,比如 2005 年 3 月 15 日 ,應該填寫為 15/03/2005 。 INFORMATION REQUIRED BY THE INTERNATIONAL BUREAU 也要壹並填寫。

七、關於日本和加納馬德裏商標國際註冊二期費用的通知

在馬德裏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中,日本和加納的單獨規費的收費方式是申請費和註冊費分兩次收取:在新申請或後期指定中指定日本或加納的,申請人先繳納申請費;日本特許廳或加納工業產權局審查核準後,通知申請人繳納註冊費。申請費申請人可以自己向國際局繳納,也可以通過中國商標局轉交。根據國際局的通知,日本和加納的註冊費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直接向國際局繳納,不通過商標局轉交。(具體費用見指定收取單獨規費國家的收費標準)

1 、瑞士法郎支票支付;

2 、轉帳至國際局在日內瓦瑞士信用銀行的賬戶,賬號: 487080 - 81 ;

3 、轉帳至國際局在日內瓦的郵政賬戶,賬號: 12 - 5000 - 8 ;

4 、從在國際局開立的有效賬戶上劃款。

繳費時必須指明該款項用於商標國際註冊(標明國際註冊號)的日本或加納二期單獨規費,並提供國際局繳費通知上的編號。

申請人或代理人應及時在繳費期限內辦理繳費事宜,以便獲得在日本和加納的註冊商標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