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於1983年確定,目的在於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以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範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最早是在1960年,美國、英國、比利時、荷蘭、澳大利亞五個國家的消費者發起成立的獨立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無政治傾向的世界消費者聯盟。其後,在1962年3月15日,美國總統肯尼迪在國會上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這是以官方名義首次提出的,其中包含了消費者的四項權利:“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
肯尼迪此舉,後逐漸被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認可,並將其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1983年,國家消費者聯盟組織最終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從此315打假日就開始延續了下來。
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7年9月加入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後,每年的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都組織全國各地的消費者舉辦大規模的"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咨詢服務活動,活動形式豐富多彩,聲勢大,影響大,效果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