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是壹種新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修訂《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時,正式將“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糾紛”寫入案由的壹種。現行知識產權法中沒有關於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專門規定。從性質上看,惡意訴訟的本質是濫用訴權。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概念可以定義為:行為人因自身過錯,在事實上沒有合法合理依據的情況下,發起並實施知識產權民事訴訟,造成他人財產和人身損害的行為,或者為了某種非法目的,通過訴訟程序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包括知識產權民事惡意訴訟和知識產權濫用訴訟程序。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特點使得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往往具有很大的隱蔽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壹是由於在提起訴訟前經過周密策劃,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二是由於知識產權的無形性和排他性特點,法官很難判斷原告作為權利人是維護自身利益還是惡意訴訟;三是知識產權訴訟中的壹些特殊制度(商標註冊流程和費用),如訴前禁令制度,由於只是初步審查,難以全面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容易成為當事人進行惡意訴訟的手段。
2.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
在堅持侵權責任四要件分析框架的基礎上,結合知識產權訴訟的特點,對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認定進行適應性解釋。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應當滿足的條件可以概括為三個:壹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正當理由提起民事訴訟,特別是知識產權訴訟中沒有權利依據。二是故意傷害他人。第三是別人吃了虧。其中,提起訴訟缺乏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這是判斷惡意訴訟的核心標準。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違法性不在於提起訴訟本身,因為提起訴訟是當事人享有的基本權利,其違法性主要體現在沒有提起訴訟的客觀基礎,即沒有理性的訴訟當事人會認為訴訟有勝訴的機會。此外,惡意的認定應限於明知故意。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來推斷行為人的“知道”狀態:壹是行為人的背景,包括行為人在這個領域的時間和技術地位,以及在這個領域的地位;二是行為人的行為,比如行為人偽造證據,或者偽造公開技術的保密協議,以此來起訴和攻擊對方;第三是其他因素。如果行為人在訴訟之外向他人表明自己的訴訟沒有事實法律依據,或者對自己明知不具有新穎性的技術申報專利,就會起訴他人侵權。
3.註意區分惡意訴訟和合法維權。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涉嫌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並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申請采取證據、財產保全等措施,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即使他的訴訟請求在終審判決中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也不能輕易認定他的訴訟行為主觀上有惡意。
具體到本案,多靈公司兩次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都是有法律權利基礎的。其向法院申請對恒盛公司采取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措施,也是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並無不當。後來因為涉案專利被兩次宣告無效,多靈公司向法院撤訴是合法的。多靈公司對恒盛公司的訴訟行為雖多次重復,但都與其主張權利所依據的專利效力發生變化有關。然而,涉案發明專利的效力卻多次發生變化,這是由專利管理機關與司法機關的不壹致造成的。這些情況的發生並不以多棱公司的意誌為轉移。另外,涉及的專利類型是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等專利不同。在授權時已經對他們進行了實質性的審查,他們的權利是相對穩定的。且無證據證明多靈公司在申請發明專利或者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時明知其專利技術屬於現有技術,或者存在其他明顯可能導致專利無法授權或者無效的情形。因此,多靈公司的訴訟行為主觀上不具有惡意,不應認定為惡意訴訟。
以上三個方面都是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相關知識。希望妳能認真看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