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申請了壹個商標,申請號14347138,申請日期為2014年4月10,商標駁回通知書與2015年1月29日到鄭州,因拆遷未收到駁回通知書,信被退回,後來我們在商標局網站查詢後才知道商標被駁回,隨即致電商標局,商標局通知信以退回到商標局,要求我們去領,我們到駁回通知書的時間是2015年6月12日。依據商標法第34條規定:商標復審期為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我看了駁回通知書,並參照了很多商標案例,認為駁回通知書引證商標存在極其明顯的判斷失誤,引證商標號為:3740262、3737380、10088759、13234067,我們請求能給我們重新判定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因為家裏拆遷,在我們接到駁回通知書的時候,已經過了可以提請復審的時間期限,我們隨即打電話到相關部門,皆說過了復審時間,這種情況下,我們該如何辦理!
建議您電話咨詢(010)68050313和(010)63219181,確認壹下是否確實已經過了復審時間,如果超期,商評委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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