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沒有將標識生產,其商標被他人註冊,作為鑰匙扣掛件、項鏈掛件、小背包等行為界定為類型化不正當競爭,所以只能考慮是否構成非類型化不正當競爭。判斷是否構成非類型化不正當競爭,首先要判斷商標所有人是否有應當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其利益顯然不能是已經受《商標法》保護的利益(防止混淆和淡化)。
在不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情況下,也不應該輕易認定為不正當競爭,如何規範認定生產他人註冊商標為鑰匙扣掛件、項鏈掛件、小背包的行為?如果註冊商標的標識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且未超過保護期,則可以主張著作權保護的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