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制作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相關權益的行為。
關於侵犯版權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擴展數據:
案例:
原告胡* *與被告劉* *系該校建築系同事。胡偉是劉威的副教授和講師。2001年初,胡* *寫了幾篇專業論文參加下半年在北京舉行的國際建築師大會。劉* *覺得論文寫得不錯,讓胡* *給他兩篇,胡* *欣然同意。
劉* *願意支付胡* *人民幣8000元作為報酬。劉* *要求與胡* *簽訂轉讓協議,約定自劉* *支付8000元之日起,兩篇論文的全部權利轉讓給劉* *,胡* *不得反悔。20065438年2月1日,胡* *收受劉* *報酬人民幣8000元,將兩篇論文交給劉* *,雙方簽訂了轉讓協議。幾天後,劉* *把自己簽名的兩篇論文送到了國際建築師大會組委會。
2001年底,參加國際建築師大會的劉* *,因上述兩篇論文學術價值高,獲得2萬元獎金,次年被學校破格晉升為正教授。?胡* *知道後,向人民法院起訴劉* *侵犯其著作權,請求法院判決轉讓協議無效。論文的作者是原告胡* *;劉* *將紙還給胡* *,胡將8000元還給劉;劉賠償胡經濟損失5萬元;撤銷劉教授職務;訴訟費用由劉負擔。
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胡* *與被告劉* *簽訂的紙質轉讓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協議中所有權利的轉讓(買斷)應理解為對著作權中人身權、財產權的買斷。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人身權是不能轉讓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也不例外。因此,轉讓協議中關於財產權的部分有效,關於人身權的部分無效,人身權仍應歸作者即原告所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壹)轉讓協議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即協議中關於財產權的部分有效,關於人身權的部分無效;(2)論文的署名權屬於原告,被告不得在論文上署名;(3)被告賠償原告經濟及精神損失人民幣10000元;(4)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人民網-知識產權侵權大數據報告:給侵權者敲響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