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壹經在我國註冊,就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所謂的突出使用是指將與註冊商標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號從企業名稱中脫離出來,醒目的使用.
二、如何認定企業字號的突出使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壹)項的規定,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使用的行為若構成商標侵權,必須同時滿足下列要件:壹是具有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主觀意圖,即知道是他人的註冊商標,而有意在字號中進行使用;二是字號的文字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類似;三是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四是足以產生市場混淆。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壹般對是否構成“突出使用”的司法判斷標準是:將與商標權人註冊的商標文字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字號從企業名稱中區分出來,在字體、大小、顏色等方面較該企業名稱的其他文字特別突出醒目地進行使用,讓人在視覺上留下深刻印象,客觀上使得該字號起到了某種商業標識的作用。
三、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權利發生沖突的處理原則
根據我國知識產權法律規定的基本精神,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對解決此類權利沖突案件壹般遵循如下原則:
1、保護在先權利原則。保護在先權利原則,又稱在先權原則,是指在同壹客體上存在多個知識產權發生沖突時,按照權利獲取的先後保護在先取得的權利,而在後權利的設立與行使不能侵犯他人此前已經存在並受法律保護的在先權利。在先權利,是指在申請商標註冊之前他人已合法取得的權利,包括著作權、字號權、專利權以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等。我國《商標法》第9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第31條同時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註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這是保護在先權利原則確立的法律依據。
2、誠實信用原則。該原則排除了以欺詐、仿冒、引人誤認或誤解等方式利用他人市場信譽與優勢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為,也排除了因惡意仿冒他人的商標而取得權利的合法性。而有關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糾紛的發生,往往是由於壹方當事人在同業經營中違反誠信原則,攀附他人在先享有壹定知名度的商業標識所負載的商業信譽,惡意註冊和使用與之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從而誤導消費者,達到提升其市場競爭力的不正當目的。因此,必須對此類行為堅決予以制止,以維護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秩序。
3、禁止混淆原則。在涉及商標侵權權利沖突案件的司法實務中,適用該原則的關鍵是看被告的使用是否構成商業混淆。壹般判斷標準是依據被告使用商業標識的地域、時間、使用方式等個案具體情形來綜合認定被告對他人商業標識的使用,是否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錯誤聯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