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舉屬於搶註行為,維權相比B站“敬漢卿”商標案相對難的地方在於,商標名稱是否涉及到姓名權利(張大仙是網絡昵稱字號,不是身份證姓名,),同樣需要證明“張大仙”的知名度範圍,且另外要說明鬥魚在申請商標期間,是否存在惡意搶註、申請的意圖,對鬥魚申請諸多商標的意圖進行無效宣告的申請。
經百度查詢,張大仙屬於粉絲量較多,其直播在線人數上千萬級別的平臺頭部主播。
1:“張大仙”雖沒有被主播作為商標註冊成功,但在其直播間、微博等公開信息中,其作為了顯著的標識使用,因“張大仙”的標識才使得觀眾觀看其直播,關註其內容,具有了廣泛的影響力。因此鬥魚申請其為註冊商標的行為,屬於惡意搶註,“蹭熱度”行為。
2:鬥魚公司作為網絡直播服務平臺搶註具備較高影響力主播的昵稱,註冊類別廣泛,具備獨占權後,涉及侵權的範圍?
此案件,申請異議之路可能較為漫長,商標法規定註冊和使用商標壹定需要遵循誠實守信原則,相信此案件如張大仙積極處理,可以推動商標法對於惡意申請搶註行為的更加明確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