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商標註冊人希望繼續使用該商標,應當在有效期滿前12個月內辦理續展手續。每次續展的有效期也是10年,從上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算。如果商標權人未能及時辦理續展手續,還有壹個6個月的寬展期,即最多可以在商標到期後再寬限6個月辦理續展。如果在寬展期內仍未完成續展,註冊商標將會被註銷。
申請註冊商標有以下條件:
1、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2、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
3、商標要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4、不得違反商標法禁止註冊或使用某些標誌的條款;
5、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被撤銷或者註銷未滿壹年的註冊商標相同或類似。
綜上所述,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可在有效期屆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或在之後的6個月寬展期內補辦續展手續,以維持其商標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