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默許、縱容、指使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以個人名義謀取私利;不準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不得允許或者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所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眾利益相沖突的經商、經商、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所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應當擔任外方委派、聘用的高級職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工商登記註冊後,不得允許或者縱容其在所管轄的地區和經營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相沖突的經營或者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