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或仿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包括(1)未經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同壹商標;(二)未經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三)未經註冊人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四)未經註冊人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這些行為是商標侵權最重要、最基本的表現。其中,第壹種行為定義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可以認定為“同等侵權”,後三種行為稱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可以認定為“等同侵權”。對於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註冊商標的行為,商標所有人可以許可他人實施,所以經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但是,對於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以及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商標所有人本身無權實施,更談不上許可。如果商標所有人擅自“許可”,被許可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我們認為商標侵權必然會侵犯商標所有人的權利。如果商標所有人“許可”,則表明商標所有人放棄對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當然,國家主管機關有權追究商標註冊人擅自改變商標的圖形、文字或者組合,擴大使用範圍的行政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13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14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