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壹個商標壹般是要多少錢的?註冊商標需要多長時間?那麽就來看看下面小編為妳帶來的註冊個商標要多少錢,這其中也許就有妳需要的。
商標註冊費用多少錢?(僅參考)
註冊費用按類別按個數收取,每類每個商標費用:
19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的費用,國內公司或個人,其中國家規費1000,代理費900)
30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的費用,國外公司或個人,其中國家規費1000,代理費2000)
申請商標註冊的步驟
必經程序包括申請、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初審公告、註冊五個階段。
第壹階段:準備好申請文件報送到期商標局後,當天就可以取得商標局的報送清單回執,清單回執上面有商標局通過中心的?收訖?章及收文日期,證明商標局已收到相關的申請文件了。清單回執壹般不能給客戶原件,只能給復印件,因為清單回執原件是代理公司用來跟商標局進行帳務對帳用的。
第二階段:自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1-3個月左右的時間發《受理通知書》,收到《受理通知書》即證明申請文件已通過了商標局的形式審查,進入實質審查階段。每壹個商標申請的受理通知書上都有壹個申請號,實質審查必須排號按順序進行,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提前。
第三階段:受理通知書後約壹年至壹年半半左右的時間實質審查完畢,通過實質審查的由商標局發布初步審定公告,公告期三個月。
第四階段:初步審定公告期滿,無人提異議的,由商標局發註冊公告,註冊公告即證明了該商標已被核準,商標申請人取得了該商標的專用權。
第五階段:自發布註冊公告之日起約壹個月左右的時間即可以取得商標註冊證。
各階段用時
商標查詢(2天內)?申請文件準備(3天內)?提交申請(2天內)?繳納商標註冊費用?商標形式審查(1個月)?下發商標受理通知書?商標實質審查(12個月)?商標公告(3個月)?頒發商標證書
申請商標註冊要註意的問題
1、只有具有以下條件的個人或團體才可在我國提出商標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業者。個人合夥或者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與中國***同參加國際條約或按對等原則辦理的國家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符合上述條件。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時,按照自願的原則,向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2007年2月起,我國商標局對自然人註冊商標申請進行限制)。
2、按商品與服務分類提出申請:
目前,我國商標法執行的是商品國際分類,它把壹萬余種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分為45個類,其中,商品34個類,服務項目11個類。申請商標註冊時,應按商品與服務分類表的分類確定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同壹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壹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在不同類別提出註冊申請這樣可以避免商標權適用範圍的不正當擴大,也有利於審查人員的核準和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3、商標申請日的確定:
確立申請日十分重要,由於我國商標註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壹旦發生申請日的先後成為確定商標權的法律依據,商標註冊的申請日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日期的最小單位為?日?)。
商標保護制度保護範圍
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保護範圍涉及的是具有多大公眾知曉度的商標可能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而獲得保護,即馳名商標的具體含義。
(壹)馳名商標的含義
馳名商標在中國作為法律概念最早出現在1984年8月《關於我國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請示報告》所附的中文版《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其譯自well-knownmark。《巴黎公約》采用well-knownmark而不是famousmark,意在表達具有不同知曉度的商標。well-known有3層含義:多數人熟知、熟知、著名,分別表達不同的知名度,以覆蓋各種知曉程度的商標。
《關於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聯合建議》有關認定馳名商標的考慮因素繼承了這壹觀點。《聯合建議》第2條(1)(b)規定,主管機關在確定某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時,應當考慮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了解或認識程度,並在《解釋性說明》第2.3條指出,對於某商標的了解或認識程度?沒有為擬使用的方法或將獲得的定量結果確定任何基準。《聯合建議》采用degree這個表示範圍的詞,表明商標知曉度是範圍,不可以固定其標準。
《聯合建議》第2條(2)(b)、第4條(1)(c)將degree劃分為bewellknownbythepublicatlarge、wellknown、known以及特殊情況下的notwellknownorknown,認為某商標至少為壹部分相關公眾所熟知,或者只是為相關公眾所知曉,甚至在特殊情況下,如僅要求在給予保護的國家以外馳名的情況下,某商標即使不為國內任何相關公眾所知,都可以認定為馳名商標。當某商標被他人以不正當的方式削弱或淡化其區別性特征或被不正當地對其區別性特征加以利用時,該商標將獲得包括在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上的全面禁止權,但其理由是該馳名商標必須為全體公眾所熟知。
可見,馳名商標是覆蓋不同知曉程度的商標。
(二)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區別
美國對未註冊商標的保護區分為壹般商標和馳名商標。美國對壹般商標按照混淆原則進行保護,實際履行著《巴黎公約》第6條之二的義務。對於馳名商標,美國通過《反商標淡化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重述》,不區分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壹律按照淡化原則進行保護。在美國,馳名商標的認定門檻很高,《商標淡化修正法案》(簡稱TDRA)新增加的43(C)(2)(a)明確規定,壹個商標是否馳名,要看其是否被廣大美國的消費公眾所廣泛認可,以作為指示商品來源的標誌。TDRA的起草者解釋,廣泛認可、廣大消費公眾等法律用語直接否定了利基聲譽(NicheMarketFame),即否定壹定的相關公眾知曉度在尋求反淡化保護中的運用。
日本對未註冊商標的保護則區分為知名商標和著名商標。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款有關防止混淆的規定采用?廣為人知的商業標誌?的措辭,第2款有關淡化理論的規定采用;著名的商業標誌?的措辭。知名商標只限於在相關的消費者中知曉,而著名商標必須在全國範圍內周知,即在不特定的眾多交易者、需求者之間周知。可見著名商標是知名度高於知名商標的商標。
法國、德國、西班牙、挪威、丹麥、韓國等大陸法系的國家也在其相應的法律中對聲譽更高的商標進行擴大保護。
(三)馳名商標和高信譽商標的區別
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AIPPI)第100號決議的最大價值在於將《巴黎公約》第6條之二意義上的馳名商標(well-knownmark)與高信譽商標(amarkwithahighreputation)進行了區別。決議將馳名商標定義為?被有關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的相當部分所知曉的商標?,同時提出高信譽商標的概念。決議認為,高信譽商標已不僅僅具有壹般商標包括馳名商標都具有的區別力,更重要的是具有壹般商標包括馳名商標所不具有的吸引力,其聲譽已具有壹種超出區別商品或服務傳統功能的價值,對它的保護應及於任何商品或服務。
由此可以十分明確國際公約對《巴黎公約》第6條之二意義上的馳名商標的態度,包括但不限於高信譽商標。之所以不能將馳名商標片面理解為享有高聲譽的商標,是因為它的範圍十分廣泛。董葆霖先生認為,馳名商標是壹個相對的概念,是壹個具有壹定馳名的商標的稱謂。馳名商標的概念應該像是壹個?松緊帶?,它對具備初級的馳名度、中級的馳名度和高級甚至最高的馳名度商標,都可以提供保護。商標具有多大公眾知曉度,就應享有多大範圍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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