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行為
正文:商標侵權行為《商標法》第52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了商標侵權行為的幾種表現形式:(壹)假冒或仿冒行為(二)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這類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商品經銷商,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實施了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都構成侵權。《商標法》第56條第3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這種行為又稱為反向假冒行為、撤換商標行為。(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1.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2.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3.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4.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5.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