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
3、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壹條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於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