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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服務條款的司法解釋

根據《電子送達法》,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使其收到並知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

受送達人同意以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上予以確認。壹旦受送達人同意以電子送達方式接收訴訟文書,並提供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表示接受,法院將以訴訟文書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即表示送達已經完成,相應的送達效力已經發生。

為了更好地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增加了電子送達方式,首次以基本法律形式確認了電子送達制度,開通了訴訟服務“高速公路”,拓寬了服務渠道,提高了服務效率。但是,電子服務在具體應用過程中存在壹些問題,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電子服務的應用質量和效果,需要進壹步明確、統壹和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