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前三年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該註冊商標在前三年內已經實際使用,也不能證明因侵權遭受其他損失的,被訴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