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
第八十四條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擴展數據
專利技術入股操作中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在實踐中,以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包括以專利權入股,以專利實施權入股,專利申請權也視為以專利技術入股,價格固定。
第二,註意必須完成以下投資程序,才能確定投資是無瑕疵的。首先,必須評估專利的價值。然後,專利權人將根據公司設立的合同、章程,到專利局進行登記並公告專利權轉讓給被投資公司。工商登記機關將依據專利權轉讓的程序,認定以該專利技術出資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
第三,註意專利股份必須是該專利的合法權利人。而且在我國的法律中,對於可以進行股權投資的主體有規定,對於國有企業、內部設有職能機構的法人或者個人是否可以進行專利入股也有壹定的限制。
第四,用專利技術入股時,也要註意技術信息和權利的轉讓;專利股東的技術培訓和指導;後續改進成果的所有權及各方違約責任。
第五,專利入股需要特別註意專利技術的可靠性。不可否認,由於專利局文件存儲能力的限制和工作中可能的疏忽,審批專利的審查員有可能對不符合專利要求的技術授予專利。另外,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沒有實質審查,所以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提出專利無效宣告申請。
第六,還有壹個問題需要特別強調,就是入股後涉及的公司治理。我國原公司法規定,無形資產出資不能超過註冊資本的20%,但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無形資產出資比例可以提高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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