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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保護四川省著名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四川省著名商標,是指被相關公眾所知悉,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和信譽度,並依照本條例規定予以認定的註冊商標。第三條 四川省著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四川省著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四川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第五條 四川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二章 申請和認定第六條 申請認定四川省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的住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

(二)申請人為註冊商標所有人或者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並授權申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該商標自核準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三年以上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行業同類同檔商品中質量優良、穩定,售後服務優良,具有較高市場聲譽;

(五)近3年使用該商標商品的銷售額、納稅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經濟指標在行業同類同檔商品中領先;

(六)申請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制度和保護措施;

(七)申請人近3年無故意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第七條 四川省著名商標由商標權利人自願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認定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壹)經法定機關簽章的身份或登記證件復印件;

(二)《商標註冊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四川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書;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產量、質量、銷售額、納稅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及在行業同類同檔中排位情況;

(五)該商標廣告發布與宣傳及參與公益活動等方面情況;

(六)該商標在國內外註冊使用、管理、自我保護情況。

申請人可以將文件和材料交所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直接送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轉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第八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應當受理;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在10日內通知申請人並退回有關材料;申請文件需要補正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受理的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在省級報刊上發布四川省著名商標初審公告。初審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第九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核實,並提出審核意見。審核中應當征詢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意見,並可以委托有關組織進行社會調查。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如實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書面意見。第十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四川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並負責其日常工作。認定委員會由不少於40人的法律、經濟、科技及相關行業的專家組成,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每次評審認定省著名商標,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認定委員會各方面的專家中確定不少於21人組成著名商標認定組,集體行使認定職權。第十壹條 著名商標認定組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對申請認定的商標進行評審認定。

四川省著名商標的認定,應當由著名商標認定組全體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並獲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第十二條 四川省著名商標的具體認定標準,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十三條 被認定的四川省著名商標,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四川省著名商標證書》,並在省級主要報刊上公告。第十四條 四川省著名商標的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3個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滿後3個月內,四川省著名商標權利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續展。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確認並公告。每次續展有效期為3年。逾期未申請續展或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該著名商標失效,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