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房屋登記管理辦法》
第六十六條
已登記的地役權發生變更、轉讓、消滅的,當事人申請變更、轉讓、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註冊證書;
(四)證明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