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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不需要制造商來識別。

所謂“制造商鑒定結論”,是指商標侵權案件中涉案產品的制造商(通常是商標所有人)為確認涉嫌侵權商品及其商標標識的真實性或來源而形成的壹種特殊證據。特別是工商機關在處理商標侵權行政案件時,通常會委托註冊商標所有人對涉案商品進行鑒定,並將其鑒定結論作為認定侵權與否的依據。商標所有人出具的鑒定結論作為行政案件中的關鍵證據,壹般是定案的直接依據,起著決定性的證明作用。但這種鑒定結論由於鑒定主體與侵權行為之間存在法益,鑒定方法和手段簡單,以及在結論形成過程中缺乏科學合理的分析推理和論證,缺乏中立性,使得商標權人鑒定結論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權威性受到質疑和批評。這種鑒定結論是否屬於法定證據範疇,能否直接作為認定商標侵權的依據,在理論和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因此,正確認識和把握其證據性質,有助於工商機關在商標侵權行政案件中準確認定其證據能力、證明力和標準要求,充分發揮其在商標侵權行政案件中的證明作用,對執法工作具有極其重要的理論指導和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