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使用管理被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壹)自行變更註冊商標的;(二)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三)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使用註冊商標的,其商品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2.註冊商標未按期申請續展註冊,被商標局撤銷的:
《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第三十八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展期屆滿未提出申請的,其註冊商標將被註銷。”
3.因註冊不當被商標局依職權撤銷註冊的案件:
《商標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撤銷該註冊商標的裁定。”
4.因商標爭議被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的案件:
《商標法》第四十壹條第二款、第三款:“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自該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於惡意註冊,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時間限制。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註冊商標有爭議的,自該商標被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信息條碼:310679210310457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