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允許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壹規定。登記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沒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不得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或做廣告,銀行不得開戶;
2.食品經營許可證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的法人單位,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書。食品經營許可實行壹地壹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日期為作出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法律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本辦法適用於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資質文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規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檢、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等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使用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位置、經營者的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式等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