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三條。對於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違禁品,要壹律收繳、銷毀。違禁品,是指依照國家規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毒品、淫穢物品以及槍支、彈藥等物品。這些違禁品壹旦查獲,應當壹律收繳並予以銷毀,不能流失在社會上繼續危害社會。工商執法人員有權沒收、銷毀侵犯 商標專用權的產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三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註冊 商標專用權 行為之壹,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 商標註冊 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 商標標識 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 商標專用權 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