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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標誌屬於缺乏顯著特征的註冊商標

妳好,商標是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對於商標的識別作用,在我國商標法中系采取類似“概括授權”加“例外排除”的方式予以規定。壹方面,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均可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另壹方面,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以及“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也就是說,對於普通商標而言,特定標誌只要不存在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壹條第壹款涵蓋的缺乏顯著特征的情形,即可推定其具備顯著特征。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壹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誌,指的是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與第(二)項以外的依照社會通常觀念其本身或者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備表示商品來源作用的標誌,如過於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過於復雜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組合等。不管其具體表現形態如何,對於“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誌而言,其本質仍然在於不能起到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的作用。特定標誌如果能夠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則應該認定該標誌具備申請商標註冊的顯著特征。

有觀點認為,如果某壹標誌不能通過其本身直接發揮區分商品來源的識別作用,而是需要通過其所傳達的經營者的主體信息間接地發揮區分商品來源的識別作用,則不能認定該標誌具備商標所應有的顯著特征。但傳達經營者主體信息的標誌能否申請註冊為商標,關鍵仍在於該標誌本身能否起到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作用,而不能僅僅因為其能夠傳達經營者的主體信息就直接認定其缺乏顯著特征,進而禁止其註冊為商標。而且,事實上,壹些銀行、大學、醫院均將其名稱作為商標進行註冊,這也說明不能僅以特定標誌能夠傳達經營者的主體信息就直接認定其缺乏顯著特征。

在“ADMIRALTY及圖”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即認為,申請商標需通過其傳達的經營者的主體信息間接地發揮區分商品來源的識別作用,因而不具備商標所應有的顯著特征。對此,法院認為:壹方面,申請商標“ADMIRALTY及圖”與“英國國防部”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傳達經營者主體信息”的關系;另壹方面,申請商標中的英文“ADMIRALTY”和圖形分別指向“英國海軍部”和“英國水文局”,能夠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因此,申請商標並非屬於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壹條第壹款第(三)項所規定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誌。在此基礎上,法院判決撤銷了商評委作出的駁回復審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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