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摘要和權利要求書。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等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並且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的。必要時應備有圖紙。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專利保護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被駁回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決定,頒發相應的專利證書,並同時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