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
2、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
3.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
4.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
擴展數據:
徽標簡介:
1,汽車標誌是各種汽車品牌的標誌,往往成為汽車企業的代表。汽車的標識包括:汽車的商標或出廠標識、產品銘牌、發動機型號及出廠編號、車輛型號及出廠編號、車輛識別代碼。
2、汽車要有自己的標識,要顯示汽車生產廠家、型號、發動機功率、軸承質量、發動機和車輛出廠編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