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2000年,唯冠旗下的唯冠臺北公司在多個國家與地區分別註冊了iPad商標。2001年,唯冠國際旗下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國內地註冊了iPad商標的兩種類別。
2006年,蘋果公司開始策劃推出iPad時發現,iPad商標權歸唯冠公司所有。2009年,蘋果公司與唯冠達成壹項協議,唯冠臺北公司將iPad全球商標以3.5萬英鎊價格轉讓給蘋果。但唯冠深圳方面表示,iPad的中國內地商標權並沒有包含在3.5萬英鎊的轉讓協議中,而且,深圳唯冠才是ipad商標權在中國內地的擁有者,唯冠臺北公司沒有出售權力,所以ipad的中國內地商標權不屬於蘋果。
為此,蘋果公司和英國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下稱IP公司)將“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蘋果公司壹方訴稱:2009年12月23日,唯冠國際CEO和主席楊榮山授權麥世宏簽署了相關協議,將10個商標的全部權益轉讓給英國IP公司,其中包括中國內地的商標轉讓協議。協議簽署之後,英國IP公司向唯冠臺北公司支付了3.5萬英鎊購買所有的iPad商標,然後英國IP公司以10萬英鎊的價格,將iPad商標的所有權益轉讓給了蘋果公司。
兩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註冊號1590557“iPad”、註冊號1682310“iPad”商標專用權歸原告所有,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商標權屬調查費、律師費所損失人民幣400萬元。
修改訴訟書
唯冠宣布,已修正了此前在加州對蘋果提起的“iPad”商標侵權指控,認為蘋果在獲得iPad商標時存在多種欺詐和非公平競爭行為。
本次訴訟為2009年12月23日唯冠臺灣分公司與蘋果之間的交易提供了新證據,當時蘋果代理人刻意向唯冠臺灣方面隱瞞事實、打壓收購價格,因此,雙方在此基礎上簽訂的合約是無效的。壹旦合約因欺詐事實的存在而歸於無效,在歐盟、韓國、墨西哥、新加坡、印度尼西亞、泰國和越南的iPad商標權也將重新歸屬於其原始所有權人唯冠臺灣。
在起訴書中,唯冠還指控蘋果當初在購買IPAD商標權時時間緊迫,在與唯冠達成協議前,明知唯冠反對其使用近似商標,還有預謀地欺騙唯冠與其簽約。為了推進這起交易,蘋果雇傭了壹個中介機構Farncombe公司及其行政董事格雷厄姆·羅賓遜(Graham Robinson),為購買唯冠擁有的IPAD商標權而精心策劃,但都是虛假的托詞。之後,蘋果還創立了壹個特殊目的公司IP應用發展有限公司(IPAD Ltd.),並隱瞞該公司擔任蘋果代理人的事實。
唯冠獲勝
深圳中院於2010年4月19日受理該案,並於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開庭審理。2011年12月,深圳中院作出壹審判決:駁回蘋果公司及下稱IP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56萬元,由兩原告承擔。壹審判決認為:原告要商業獲取他人商標,應當負有更高的註意義務,應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與商標權利人訂立商標轉讓合同,並辦理必要的商標轉讓手續。而本案商標轉讓合同系原告IP公司與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且與被告之間的表見代理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駁回。
狀告蘋果
2011年12月,唯冠公司代理律師肖才元表示,唯冠公司已開始在廣東地區對蘋果授權經銷商提起訴訟,要求蘋果經銷商停止侵權——停止使用IPAD商標。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惠州市中院已分別受理案件,並將準備開庭。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向雙方送達了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正式生效。日前,蘋果公司已按調解書的要求向廣東高院指定的賬戶匯入6000萬美元,並於6月28日向該案的壹審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述民事調解書。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今日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送達了將涉案IPAD商標過戶給蘋果公司的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這意味著,蘋果公司與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標權屬糾紛案圓滿解決。
破產清算
2012年3月,廣東高級人民法院還沒有對iPad商標在中國內地歸屬權作出二審判決,臺灣富邦產物保險股份公司就針對深圳唯冠提起的破產清算申請,讓這起本已波瀾四起的案件又現變數。2010年11月,深圳中院判決深圳唯冠向富邦保險支付867.97萬美元,在富邦申請強制執行之後,鹽田區法院查明,在執行過程中查封、處理的深圳唯冠的財產,都已經被用於抵押貸款,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法院據此認為深圳唯冠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鑒於深圳唯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2011年6月27日,富邦保險依法向深圳中院提交申請書,請求法院宣告深圳唯冠破產並對其進行破產清算。 2011年12月27日,深圳中院曾就此案召開了破產聽證會。在破產聽證會上,深圳唯冠承認企業已經嚴重資不抵債,但是公司正與美國蘋果公司就iPad商標權進行訴訟,未來有可能用獲得的賠償來償還債務。富邦保險則表示,鑒於此商標權訴訟判決並未生效,深圳唯冠用未來不可預知的賠償款來證明自身的債務清償能力,缺乏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