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六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標局的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生效。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