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五條禁令是指公安部於2003年2月18日發布並於2003年3月1日起實施的五條禁令,包括:
嚴禁搞兩面派、兩面派。絕對禁止違反政治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結黨營私,拉幫結派。
嚴禁違規參與營利性活動。絕對不允許違規參與或開辦企業,違規兼職,縱容涉黑涉惡活動。
嚴禁包庇、縱容重點犯罪分子。絕不允許逐利執法、越權執法和過度執法。
嚴禁濫用執法管轄權。絕不允許逐利執法、越權執法和過度執法。
嚴禁插手工程承包、土地使用權出讓等經濟活動。絕對不允許違規參與工程項目承包和土地使用權出讓,縱容涉黑涉惡活動。嚴禁搞兩面派,耍兩面派。決不能違反政策法令,對黨不忠,投機倒把,弄虛作假,欺上瞞下。
嚴禁違規參與營利性活動。絕不允許非法參與經商辦企業或非法參與貸款。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縱容“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縱容涉黃賭博活動。非法參與經商辦企業,非法參與放貸。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縱容“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縱容涉黃賭博活動。
嚴禁包庇、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絕不允許逐案逐級上訪。沈迷黑惡活動,違規參與經商辦企業,參與非法放貸。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縱容“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縱容涉黃賭博活動。
嚴禁濫用執法管轄權。絕不允許逐案逐級上訪。幹預經濟糾紛,非法參與經商辦企業,非法參與貸款。非法參與經商辦企業,非法參與放貸。違規插手經濟糾紛。幹預經濟糾紛,非法幹預經濟糾紛。
嚴禁包庇、縱容文藝界違法犯罪行為。絕不允許非法參與營利性文藝活動。包庇、縱容文藝界違法犯罪行為,違反規定參與營利性文藝活動。包庇、縱容文藝界違法犯罪行為,包庇、縱容文藝界違法犯罪行為,違規參與營利性文藝活動。
綜上所述,公安五條禁令是公安部為了加強公安隊伍的紀律建設,提高執法水平而制定的壹系列嚴格的規定。這些禁令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公安隊伍的純潔性和戰鬥力,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同時,法律還規定,人民警察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不得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