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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商標代理事務所成立條件是什麽

法律分析:1、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固定辦公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2、有3名以上商標代理人;3、註冊資本不少於五十萬元;4、商標代理組織名稱中應含有“商標代理”、“知識產權代理”或與此類似的表明從事知識產權代理業務的字樣;5、核定的企業經營範圍包含商標代理或知識產權代理業務;6、符合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規定的商標代理組織的總量和要求;7、符合商標代理行業管理規範和強制性標準要求。

法律依據:《專利代理管理辦法》

第十條 合夥企業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辦理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二) 有書面合夥協議;(三) 有獨立的經營場所;(四) 有兩名以上合夥人;(五) 合夥人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並有兩年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經歷。

第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辦理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二) 有書面公司章程;(三) 有獨立的經營場所;(四) 有五名以上股東;(五) 五分之四以上股東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並有兩年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經歷。

第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申請辦理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 有獨立的經營場所;(二) 有兩名以上合夥人或者專職律師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